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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余年专业保安服务提供商编辑老师:
2014年1月,陈某、李某在某酒店因琐事与朱某发生纠纷,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后指令某派出所民警前往处置。公安民警蔡某、吴某等三人赶赴该酒店宴会厅处理纠纷时,陈某醉酒后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并用拳头殴打吴某头部、脸部,被告人李某见状用空酒瓶打砸吴某的头部,致吴某右顶部皮肤挫裂伤、左眼睑挫伤淤肿。陈某及李某辩解其殴打吴某时并不知道系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经查,案发当晚执行公务的民警蔡某、吴某等三人均着警服到现场,且及时表明在执行公务活动,证人黄某、朱某、杨某等人的证言及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均能予以证实。结合案发当晚纠纷发生的地点、经过等情节,足以认定李某持空酒瓶殴打吴某时,系明知是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仍采取暴力方法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请问,李某、陈某等人的行为是否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保安员邱明爵
邱明爵:
你好!
本案中,李某、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其中,可以作为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的情形有:(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问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如果是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可构成本罪。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此种情况是上述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围攻、哄闹,对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方便条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办等而阻碍执行有关国家安全公务。行为人必须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如果不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虽是阻碍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不是执行国家安全职务,如公安机关在抓捕故意杀人犯,或者虽欲阻碍其执行国家安全职务,但没有对其公务造成阻碍,则不构成本罪。如先拒绝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要求,经做工作后,能及时让其执行国家安全公务的,则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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