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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余年专业保安服务提供商编辑老师:
赵某在某保安服务公司工作2年多,与公司每年签订一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今年7月,他按照规定向部门经理递交了辞职报告。经理找他谈了话,希望他能继续为公司效力,但见他言辞坚决也就同意了他的要求,将他的辞职报告交到了人事部。人事经理也找他谈了话,要求他在最后一个月里认真工作,将手头任务交接给同事,并且还要他带一带新人。在此后一个月的时间里,赵某尽心尽力带新手,将自己的工作逐步交给同事。十几天前,他将最后一点手头工作结束,去人事部办理了手续后拿到了退工单。离职手续办得都很顺利,他也顺利地离开公司到新单位就职。谁知,到了发薪日,他的工资卡里没有进一分钱,这是出了什么问题?他打电话给原来公司的人事经理。人事经理说,他在7月份就交了辞职报告,公司也已经批准了,所以那个时候他就已经不是公司员工了,所以从那天起他就没有工资了。公司也不再给他缴纳社保费。赵某在提出辞职后一个月的活儿就算白干了?法律对这方面有规定吗?
保安员张玉
张玉:
你好!
关于职工辞职问题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该公司这样的做法属于克扣,必须纠正。首先,辞职是职工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单位同意职工辞职,无须承担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汀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在单位工作的最后一个月,也存在劳动关系,他继续工作着,岂能不发工资和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法》虽然明确了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但结束之日如何确定却有多种情况。例如,从赵某这种情况来看,应当是按照单位开出退工单之日为准。所以,只要赵某还在为公司服务,未正式离开公司,就还是公司员工,公司依然得付其工资为其缴纳社保费。反之,如果公司不想支付赵某这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就应当在7月份批准其辞职时就开出退工单,当然拿到退工单的秦先生也就没有义务再为公司工作。现在公司既要职工工作又不想付工资当然是违法的。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五类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是劳动合同到期,单位要补偿员工。除非是单位以不低于原待遇水平续约员工,但员工不愿续约的;二是单位未合法提供劳动条件、支付报酬等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同意的,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四是员工患病不能工作,或经培训和调岗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五是单位破产、破产重组、吊销执照等,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对辞职的规定有: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综上所述,该公司应当支付赵某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并补缴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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